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巴菲特文集

所属文献:1999年伯克希尔·哈撒韦致股东信

原附件:股东指定捐赠

【编者说明】本篇完整翻译1999年报第70—71页(PDF第71—72页)的捐赠说明、引文及统计表。引文摘自1981年10月14日的股东信,原件本来就有省略号,不能把它当作该信全文。引文中的约1500位所有者及持股情况,是1981年信中的历史陈述。表后列出的是2000年的预计安排;申请表当时会随通知另寄,并未附在这两页中。这项计划后来于2003年终止。1

伯克希尔·哈撒韦公司

过去18年,公司每年都实行这项公司捐赠计划。2

1981年10月14日,董事长致信股东,解释这项计划。以下摘录该信的部分内容:

“1981年9月30日,伯克希尔收到美国财政部的一项税务裁定。在大多数年份,这项裁定应当能为各位选择的慈善机构带来相当大的益处。

“每位伯克希尔股东都可以按自己的持股比例,指定由公司捐款的受赠机构。你选慈善机构,伯克希尔开支票。裁定明确,股东作出这种指定,不会对其个人产生税务后果。

“这样一来,我们目前约1500位所有者,也能享有一种权利:股权集中的企业通常由所有者行使这项权利,而在股权分散的企业里,几乎只有经理人才能行使。

“在股权分散的公司中,慈善捐赠通常全由高管安排,股东完全不参与。捐赠主要分为两类:

  1. 认为能给公司带来直接利益,且利益大致相当于捐赠成本的捐赠;
  2. 认为能通过种种难以衡量、很久以后才见效的反馈,给公司带来间接利益的捐赠。

“过去,我和伯克希尔其他高管负责安排第一类捐赠,今后也一样。不过,这类捐赠的总额一直很低,以后很可能仍然很低,因为很少有捐赠能证明会给伯克希尔带来大致相当的直接利益。

“至于第二类,伯克希尔的捐赠几乎为零。我不认同通常的公司做法,又一直没有更好的办法替代。通常的做法让我不安的是,决定捐给谁,往往更多取决于是谁来募捐、同行怎样回应,而不是对受赠机构所做工作的客观评价。照惯例办事,常常压倒了理性判断。

“结果往往是,经理人用股东的钱,满足自己的慈善意愿,而这些意愿通常又深受他所承受的具体社会压力影响。还有一层矛盾也很常见:许多公司经理人不满政府支配纳税人的钱,却热衷于自己支配股东的钱。

“伯克希尔似乎更适合另一种办法。我不愿意各位凭个人判断,从我的银行账户开支票,捐给自己选中的慈善机构;同样,我也觉得,不能从各位在公司的‘银行账户’开支票,捐给我选择的慈善机构。各位的慈善偏好,与我的一样值得尊重。对你们和我来说,可以用于慈善、又能享受税前扣除的资金,大部分在公司里,并不在自己手中。

“在这种情况下,我认为伯克希尔应当多学学股权集中的企业,而不是大型上市公司。假设你我各持有一家公司的50%,慈善决策会很简单。与企业经营有直接关系的慈善机构,优先使用我们可供捐赠的资金。完成这些‘与经营有关的捐赠’后,如有余额,再大致按各自的持股比例,分给你我关心的各种慈善事业。如果公司经理人提出建议,我们会认真听取,但最后由我们决定。虽然法律形式是公司,在这件事上,我们大概会像合伙企业一样行事。

“虽然我们通过一家规模大、股权相当分散的公司经营,但只要可行,我都主张保持这种合伙心态。财政部的裁定,让我们在这一领域可以像合伙企业那样行事……

“伯克希尔的捐赠能够由所有者决定,我很高兴。越来越多的大公司制定政策,为员工的捐款提供配捐——你可别吃惊,许多公司甚至为董事的捐款配捐——但据我所知,没有一家为所有者的慈善捐款安排配捐计划。这很讽刺,却也可以理解。我说‘可以理解’,是因为许多大公司的大量股票掌握在机构手中;这些机构像走旋转门一样进进出出,投资期限短,缺少长期所有者的立场……

“我们的股东与众不同。我在1979年年报中说过,每到年末,我们98%以上的股份,都由年初已经是股东的人持有。长期与企业相伴,反映的是所有者心态。作为各位的经理人,我打算以一切可行的方式回应这种心态。指定捐赠政策,就是一例。”

【原版权注】版权所有 © 1981,沃伦·E·巴菲特。保留所有权利。


自这项计划实施以来,捐赠情况如下:

年份 每股指定捐赠金额(美元) 合格股份的参与比例* 捐赠金额(美元) 慈善机构数
1981 2 95.6% 1,783,655 675
1982 1 95.8% 890,948 704
1983 3 96.4% 3,066,501 1,353
1984 3 97.2% 3,179,049 1,519
1985 4 96.8% 4,006,260 1,724
1986 4 97.1% 3,996,820 1,934
1987 5 97.2% 4,937,574 2,050
1988 5 97.4% 4,965,665 2,319
1989 6 96.9% 5,867,254 2,550
1990 6 97.3% 5,823,672 2,600
1991 7 97.7% 6,772,024 2,630
1992 8 97.0% 7,634,784 2,810
1993 10 97.3% 9,448,370 3,110
1994 11 95.7% 10,419,497 3,330
1995 12 96.3% 11,558,616 3,600
1996 14 97.2% 13,309,044 3,910
1997 16 97.7% 15,424,480 3,830
1998 18 97.5% 16,931,538 3,880
1999 18 97.3% 17,174,158 3,850

【原表注】以经纪人等代名人名义登记的股份,没有资格参加。

【编者核对】这里的参与比例按符合资格的股份计算,不是按股东人数计算。表列19年的捐赠金额合计147,189,909美元,与正文所说的约1.47亿美元相符。

除上述股东指定捐赠外,伯克希尔及其子公司还作过一些捐赠,由各企业的经营经理人在当地决定。


偶尔有些年份,如果捐赠不能获得正常水平的税前扣除,或完全不能扣除,这项计划可能不实行。其他年份,伯克希尔预计会通知股东每股可以指定捐赠的金额,并随通知附上回复表,供股东填写受赠机构。如果2000年实行这项计划,通知将于9月15日左右寄出,寄给截至2000年8月31日营业结束时,名列公司登记机构名册的A类股登记股东。回复截止日为11月15日。

股东应注意,以经纪人等代名人名义持有的A类股没有资格参加。要取得资格,股份必须在8月31日登记于所有者个人名下,或按实际情况登记于持股的信托、公司、合伙企业或遗产名下。股东还应注意,B类股没有资格参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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