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属文献:1999年伯克希尔·哈撒韦致股东信
原附件:收购标准与前瞻声明
【编者说明】收购标准取自1999年报第21页,前瞻声明取自第54页。前者沿用巴菲特与芒格的第一人称,后者为公司披露。收购标准下方的独立审计师报告另属德勤,不作为巴菲特的文字收入这里。金额、条件及表述均按当年版本保留。
收购标准
如企业符合以下全部条件,我们很希望企业所有者或其代表与我们联系:
- 收购规模较大,企业税前盈利至少为5000万美元。
- 已证明自己有持续盈利的能力。我们对未来盈利预测不感兴趣,对等待扭亏的企业也不感兴趣。
- 股东权益回报良好,同时很少借债或不借债。
- 已有管理团队,我们无法代为提供。
- 业务简单。如果涉及大量技术,我们就看不懂了。
- 卖方提出要价。价格不明时,即便只是初步商谈,我们也不想浪费双方的时间。
公司越大,我们的兴趣越浓。我们希望做一笔50亿至200亿美元的收购。不过,我们不希望收到关于应该在公开股市买什么股票的建议。
我们不作敌意收购。我们可以保证完全保密,并很快答复是否有兴趣,通常不超过五分钟。我们更愿意用现金收购;如果所得到的企业内在价值,不少于付出去的内在价值,也会考虑发行股票。
查理和我常收到远不符合这些标准的收购建议。我们发现,如果登广告说想买柯利牧羊犬,总会有很多人打电话,想把自己的可卡犬卖给你。对于新创企业、等待扭亏的企业,或类似拍卖的出售方式,一句乡村歌曲的歌词很能表达我们的心情:“电话没响,你就知道是我。”
前瞻声明
敬请投资者注意,本文件中的某些陈述、公司定期新闻稿中的部分陈述,以及公司高管介绍伯克希尔时的部分口头陈述,属于《1995年私人证券诉讼改革法》(下称“该法”)所指的“前瞻”陈述。
前瞻声明包括具有预测性质、依赖或涉及未来事件或条件的陈述,以及含有“预计”“预期”“打算”“计划”“相信”“估计”等字眼或类似表述的陈述。此外,管理层可能作出的有关未来财务表现(包括未来收入、盈利或增长率)、现行经营战略或业务前景,以及伯克希尔未来可能采取的行动的陈述,也属于该法定义的前瞻声明。
前瞻声明基于当前对未来事件的预期和预测,受到多种风险、不确定性及假设的影响,其中涉及公司自身、经济与市场因素,以及伯克希尔经营所在的行业等。这些陈述并非对未来业绩的保证,伯克希尔也没有明确更新这些陈述的打算。
多种因素可能使实际事件与结果,同前瞻声明所表达或预测的情况有重大差异。可能导致实际业绩、未来事件和行动发生重大偏离的主要风险因素,包括但不限于:伯克希尔重要股权投资的市场价格变化;一次或多次巨灾,例如地震或飓风,导致保险子公司承保的损失;保险法律法规的变化;联邦所得税法的变化;以及影响证券价格或伯克希尔及其关联企业所在行业的一般经济与市场因素的变化,尤其是影响财产与责任保险行业的那些因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