致乔治·扬:GEICO的再保险与生存前景
1976年7月22日
乔治·D·扬先生
国民赔偿公司
哈尼街3024号
奥马哈,内布拉斯加州 68131
亲爱的乔治:
非常感谢你7月19日关于GEICO的备忘录,我认为它很好地总结了我们在讨论的具体财产险分保合约涉及的问题,以及承接GEICO各类再保险业务普遍面临的问题。
只要GEICO随后认为这符合他们的需要,我仍愿意进一步商谈这份财产险分保合约。今天我还向杰克·伯恩承诺,我们将按成数分保方式承接GEICO全部业务的1%。这是应他的要求,把比例从0.8%提高到1%,帮助他在明天召开股东大会之前达到分出25%业务的目标。
我认为,承接全部业务的成数分保,是一笔可以接受、但吸引力不大的生意。正常情况下,我们显然不会承接高达1%的份额:这将远远超过我们现有的其他分保合约,成为规模最大的一份,承担的风险很大,盈利空间却有限。我也不喜欢其中一项条款:由我们持有的资金所赚取的利息,也要计给GEICO。换言之,这份合约在我们再保险部门的业务中规模最大,条款却比大多数其他合约更不利。
不过,我之所以愿意承接这么大的成数分保份额,有以下三个理由;它们也同样解释了我为何对财产险分保合约感兴趣。
- 我希望这不是一个决定性因素,但我确实有一些感情上的理由希望GEICO能够生存。GEICO已经列出了种种现实的理由,比如各州的保险保障基金等。我刚刚从书桌最下面的抽屉里拿出我1951年底(当时我21岁)的净资产报表。
我的净资产为19,737美元,其中13,125美元是GEICO股票。那是我开始销售证券的第一年,我告诉每个愿意听我说话的人,他们应该把能凑到的每一分钱都投进GEICO。一些朋友和亲戚这样做了,财务状况也因此大为改善。这让我的那点积蓄第一次有了大幅增长,更重要的是,提升了我在奥马哈投资界的声誉。
早年我研究这家公司时,接触到的人都再友善不过了。当时掌管公司的是利奥·古德温(Leo Goodwin),他对我很有帮助。L.A.戴维森更是如此。他亲自鼓励我,并主动提供有关业务的信息,这让我对这只股票有了极深的信心,此后我很少再对任何证券有过这样的信心。
- 那时我认为GEICO在一个将继续增长的大型行业中拥有非凡的商业优势。自那时起,他们从未失去这一优势——也就是每收取一美元保费,能拿出比全国任何其他车险公司更高的比例用于赔付,同时仍有利润可赚。无论哪个行业,我总是对成本低的经营者感兴趣,当你能够找到(i)一个规模极大的行业,(ii)一种或多或少同质化的产品,以及(iii)低成本经营者与行业内所有其他公司之间巨大的经营成本差距时,你就拥有了一个真正有吸引力的投资机会。这种状况在我二十五年前第一次对这家公司产生兴趣时就存在,现在依然如此。
公司由于赔款准备金估计方法不当,低估了赔款成本,不仅把这项优势抵消了,还造成了更严重的后果。保费因而定得太低,本来可以赚钱的保单,卖出去却成了亏本生意。但重要的是,公司作为低成本经营者的地位并没有丧失。
他们只是没有妥善处理赔款资料,因而把保费定得过低。我相信,13%的获客费用率1仍然是一项重要优势。我也相信,今后几乎没有其他公司能把费用率降到接近这个水平。因此,只要能从财务悬崖边退回来,并且管理得当,GEICO就应当能重新兴旺起来。
我很赞同杰克·伯恩提出的减少有效保单数量的做法。我认为,采取这种办法,而不再一味追求增长,很可能让公司恢复到从前的状况:把每一美元保费中很高的比例用于赔付,同时仍为自己赚取可观的利润。
- 那么,关键因素就变成了他们能否渡过当前的财务困难。许多媒体——例如上周的《时代》周刊——都认为他们不能。直到最近,我自己也拿不准他们能否渡过难关。如果他们此前在提高费率或采取其他痛苦但必要的措施时,有过丝毫犹豫,我认为他们就撑不过这一关。然而,他们所实施的费率上调幅度,加上他们公布的四月和五月承保业绩,使我相信他们的综合成本率2将在相当短的时间内降至可以接受的水平。
即使如此,如果沃勒克先生因为行业不愿接受他的40%计划而倾向于对公司实行接管,那也还不够。当他在6月23日截止日期后没有采取行动时,这让我相信他不会轻率地终止一项基本经济逻辑仍然表明其前景光明的业务。他没有因为40%分保计划未获认足就强硬坚持原来的立场;从那时起,我相信公司的未来就有了保障。我当时决定买入股票。要表明我对公司能否生存的判断,这是我能给你的最实在的证明。
所以,乔治,关于GEICO能够继续经营这个判断,责任由我承担。你可以在这一前提下,自行作出承保判断——如果我对他们的生存判断错误,那将是我的错,而不是你的错。我不想因为感情用事而过度投入,但我当然希望我们尽一切努力提出既对我们有商业价值、又能帮助他们的方案。我不想再增加整体成数分保的份额,因为我认为综合考虑,条款对再保险人太不利了。但如果能谈成一份财产险分保合约,收益前景足以补偿损失风险,并且还有余地,那就继续推进。
此致
沃伦·E·巴菲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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