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巴菲特文集

所属文献:2014 年度致伯克希尔·哈撒韦股东信

1967年NICO收购主函:中文对照

据2014年报第128—129页所重刊原函。以下保留主函的陈述、四项编号条件及末尾任职安排;原信所引用的托管协议和要约附件未随这两页重刊。

伯克希尔·哈撒韦公司
邮政信箱C-904,马萨诸塞州新贝德福德,邮编02741

1967年2月22日

杰克·D·林沃尔特
内布拉斯加州奥马哈

先生:

您已向沃伦·E·巴菲特提供国民赔偿保险公司(National Indemnity Company)及国民火灾与海事保险公司(National Fire and Marine Insurance Company)的资产负债表,两份报表的日期分别为1966年12月31日和1967年1月31日;此外,还提供了国民赔偿保险公司截至1966年12月31日年度的损益表。

您进一步表示,在您看来,这些财务报表公允反映了两家公司在各自报表日的状况,以及国民赔偿保险公司截至1966年12月31日年度的经营成果;您目前未获悉行业共有因素以外的重大不利因素。基于这些陈述,伯克希尔·哈撒韦公司将购买这两家公司的股份,您将出售您拥有或控制的两家公司全部股份,条件如下:

  1. 在1967年2月23日星期四或之前,伯克希尔·哈撒韦公司将依照托管协议的条款,以现金或美国短期国债的形式,将8,433,850美元存入位于内布拉斯加州奥马哈的奥马哈美国国民银行(The United States National Bank of Omaha)。该托管协议副本作为附件“1”附于本函。此后,在1967年2月23日,将向两家公司的全部股东邮寄收购要约,采用托管协议所附附件“A”和“B”的格式。这两份收购要约中的陈述、条款和条件,经本函援引,成为本函的一部分。

  2. 您将接受上述要约,接受范围涵盖国民赔偿保险公司83,506股,以及国民火灾与海事保险公司4,651股。

  3. 伯克希尔·哈撒韦公司将依照上述收购要约的条款和条件,购买您的股份及其他股东提交出售的全部股份,前提是两家公司都至少有80%的已发行在外股份提交应约出售。

  4. 两家公司现有的代理机构,包括由您控制的代理机构,只要继续为保险公司带来盈利,就将保持其现有地位。

在能够议定双方均可接受的聘任条件的前提下,您同意继续与这两家公司保持任职关系。

谨上

伯克希尔·哈撒韦公司
代表签署:沃伦·E·巴菲特

接受:1967年2月22日
杰克·D·林沃尔特

编者注

  1. 本函的买方是伯克希尔公司,巴菲特以公司代表身份签署;林沃尔特同日确认接受。原页同时保留手写签名和印刷姓名。
  2. 8,433,850美元是第1条规定的托管缴存额。2014年股东信回顾收购两家公司的金额为约860万美元,两处数字各按原文保留。这两页没有交代差额的构成。
  3. 原函引用的附件“1”为托管协议,附件“A”“B”为收购要约格式,后两者附于托管协议。本对照所依据的两页重刊件未包括这些附件。83,506股和4,651股是林沃尔特接受要约所覆盖的股份数,原页没有列明两家公司的总股本。

原件对照:原第128页 · 原第129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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