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属文献:2018 年伯克希尔·哈撒韦致股东信
2018年报公司文件:前瞻性陈述与内控报告
本附件取自原年报第K-28、K-61页(PDF第48、81页),两份公司文件分别列示。管理层内控报告署2019年2月23日,与本年股东信的日期相同。
前瞻性陈述
请投资者留意:本年报中的某些陈述、定期新闻稿中的部分陈述,以及伯克希尔管理人员介绍公司或其子公司时的部分口头陈述,属于《1995年私人证券诉讼改革法》所定义的“前瞻性”陈述。
这类陈述包括:具有预测性质的陈述;取决于或涉及未来事件或状况的陈述;使用“预计”“预期”“打算”“计划”“认为”“估计”等词语或类似措辞的陈述。管理层可能提供的有关未来财务表现,包括未来收入、盈利或增长率,以及持续开展的经营战略或前景、伯克希尔今后可能采取的行动等陈述,也属于该法所定义的前瞻性陈述。
前瞻性陈述以当前对未来事件的预期和预测为基础,涉及的风险、不确定性和假设,包括伯克希尔及其子公司的情况、经济和市场因素,以及我们经营所在行业等。这些陈述不保证未来业绩,我们也没有具体计划更新这些陈述。
实际发生的事件和结果,可能因多种因素而与前瞻性陈述中的表述或预测有重大差异。可能造成这类差异的重要风险因素包括,但不限于:我们持有的固定期限证券及股权证券市场价格变化;衍生品合同产生已实现损失;一次或多次地震、飓风、恐怖袭击或网络攻击等灾难事件,造成保险子公司承保范围内的损失、我们的业务经营损失,或两者兼有;影响保险、铁路、公用事业及能源、金融子公司的法律或监管规定发生变化;联邦所得税法变化;以及影响证券价格或我们经营所在行业的一般经济和市场因素变化。
管理层关于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的报告
伯克希尔·哈撒韦公司的管理层负责建立并维持适当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这一术语的定义见《1934年证券交易法》规则13a-15(f)。在包括主要执行官和主要财务官在内的管理层监督、参与下,我们按照该法规则13a-15(c)的要求,评估了公司截至2018年12月31日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的有效性。
评估采用特雷德韦委员会发起组织委员会(COSO)发布的《内部控制——整合框架》(2013年版)所列标准。根据这一2013年版框架进行的评估,管理层认为,公司截至2018年12月31日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有效。
公司截至2018年12月31日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的有效性,已由独立注册会计师事务所Deloitte & Touche LLP审计,其报告见原年报第K-62页。
伯克希尔·哈撒韦公司 2019年2月23日
原件:2018年报(本地PDF)。所引独立审计报告见PDF第82页(原页码K-6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