伯克希尔股票凭证的更换
巴菲特合伙企业 1440 KIEWIT PLAZA 奥马哈,内布拉斯加州 68131 电话:048-41101
沃伦·E·巴菲特,普通合伙人 威廉·斯科特
1973年8月28日
致巴菲特合伙企业原合伙人:
在收到这封信的前后,您也会收到伯克希尔·哈撒韦公司的通知,告知公司已完成重新注册,从马萨诸塞州公司改为特拉华州公司。这次合并不要求伯克希尔股东将现有股票凭证换成特拉华州公司的新凭证,但愿意更换的股东可以办理。
如果您目前持有的伯克希尔·哈撒韦股票,是1970年1月由巴菲特合伙企业分派给您的,其股票凭证上会载有以下批注:
除非就本凭证所代表股份,依经修订的1933年《联邦证券法》提交的注册声明在交易当时已经生效,或者该交易当时确实适用该法注册要求的豁免,否则不得出售、要约出售或转让这些股份。
1970年,出于1933年《联邦证券法》方面的考虑,巴菲特合伙企业要求在各位的股票凭证上加上这段批注。合伙企业的法律顾问最近告诉我们:依他们的意见,在目前情况下,如果伯克希尔向当下不属于该法所定义的伯克希尔“关联人士”的原合伙人,签发不带这段批注的股票凭证,并不会违背伯克希尔或巴菲特合伙企业因1970年的股票分派,而依据1933年《证券法》可能承担的任何责任。
“关联人士”在这里指对伯克希尔拥有控制权的人2。因此,除了我本人及我家中的某些成员,各位只要愿意,现在都可以将现有凭证换成特拉华州公司正在签发的新凭证,取得不带这段限制批注的伯克希尔股票凭证3。办理时,只需依照您将收到的伯克希尔《递交函》中的指示即可。
诚挚问候,
沃伦·E·巴菲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