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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属文献:2011 年伯克希尔·哈撒韦致股东信

2011 年报公司收购标准与管理层内控报告

以下两份文件刊于2011年报原第23页(PDF第25页),分别保留公司收购条件和管理层对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的声明。

公司收购标准

我们希望企业的所有者或其代表,就符合以下全部条件的企业与我们联系:

  1. 规模较大的收购:税前利润至少为7500万美元,能并入我们现有业务的企业除外。
  2. 已证明能持续盈利:我们不看未来盈利预测,也不考虑等待扭亏的企业。
  3. 不借债或很少借债,就能取得良好的股东权益回报。
  4. 已有管理团队:我们无法提供。
  5. 业务简单:技术太多,我们就看不懂。
  6. 有明确报价:连初步接洽,如果不知道价格,我们也不想浪费自己和卖方的时间。

企业越大,我们越有兴趣。我们希望完成一笔50亿至200亿美元规模的收购。不过,我们不需要关于在公开股票市场上买什么股票的建议。

我们不做敌意收购。我们保证对资料完全保密,并会很快答复是否有兴趣,通常不超过五分钟。我们倾向于用现金收购,但如果得到的企业内在价值至少与付出的相当,也会考虑发行股票。我们不参加竞拍。

查理和我经常收到离这些条件很远的收购提议。我们发现,广告里说想买柯利牧羊犬,还是会有许多人打电话来,希望卖给你可卡犬。一句乡村歌曲歌词表达了我们对新创企业、扭亏项目和竞拍式交易的态度:“电话没响,你就知道那是我。”

管理层关于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的报告

伯克希尔·哈撒韦公司的管理层负责建立并维持适当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这一术语的定义见《1934年证券交易法》规则13a-15(f)。在包括主要执行官和主要财务官在内的管理层监督、参与下,我们按照该法规则13a-15(c)的要求,评估了公司截至2011年12月31日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的有效性。

评估采用特雷德韦委员会发起组织委员会(COSO)发布的《内部控制——整合框架》所列标准。根据评估,管理层认为,公司截至2011年12月31日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有效。

公司截至2011年12月31日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的有效性,已由独立注册会计师事务所Deloitte & Touche LLP审计,其报告见原年报第25页。

伯克希尔·哈撒韦公司 2012年2月24日

原件:2011年报(本地PDF),PDF第25页。内控结论是原管理层的报告内容;所引用的审计报告另在PDF第27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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